[]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11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9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所得税的征管,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对市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68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67号)文件规定的饮食服务行业、其它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
  (一)饮食服务行业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300--6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6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3%
  (二)其它行业应税所得率12%
  二、个人所得税
  (一)饮食服务行业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300--6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6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3%
  (二)其它行业
  年收入总额15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150-3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2%
  饮食服务行业、其它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后,各征管局要对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作相应调整,并对上半年已征所得税进行结算。其它相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修正:
本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率因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8]44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3
实施时间: 2008-5-1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代征所得税问题的 厦地税发[2005] 2005/3/18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61 1998/10/19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财会便函[2023] 2023/1/18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2019/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1]21 2001/4/1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 晋国税发[2002] 2002/3/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 深国税办转字[2 2006/11/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集中征管的通 深国税告[2006] 2006/12/2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 藏政发[2014]51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