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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3]2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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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正确、及时、规范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查账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粤国税函[1997]8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系统的工作实际,现将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中介机构查账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向社会通告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三、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规定,依照执业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既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做好查账报告工作。对故意出具虚假查账报告造成严重偷逃税款的,将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会计报表(包括次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需要作税务调整的项目的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进行列示并作出具体说明,同时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作完整披露。
  五、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核时,可查阅该事项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事项的工作底稿必须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记录实施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六、税务机关应对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质量情况建立抽查制度,对经抽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资格。如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另行制定有关中介机构资质评审的办法,对合法、规范的中介机构予以认可。
  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应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审核表》(表格具体格式附后)。
  九、本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度起执行,此前的规定如与本通知有抵触,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审核表(1)、(2)、(3)(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八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006年3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6]33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30
实施时间: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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