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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10]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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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从业人员,严格把好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0年起,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统一考试科目采取闭卷、无纸化考试的方式,即以优化的题库资源为基础,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由考生在计算机上进行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系统自动判分并显示得分的一种考试方式。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共同建设无纸化考试考场,组织实施无纸化考试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考务规则、建立和完善考试题库、开发自动组卷程序和考试程序、组织实施全市的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试的考风、考纪等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备专职计算机人员,维护机器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县的考试报名、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及无纸化考试等考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等三个科目。
  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和会计基础科目为全市统一考试科目,采用无纸化考试的方式,两个科目必须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方可领取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需通过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围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科目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科目。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原则上两个月组织一次,单月份组织报名,双月份的工作时间组织考试。如遇特殊情况临时调整报名或考试时间的,市财政部门将及时发布公告。
  第八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会计基础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综合题。
  第九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考试时间为60分钟,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的方式。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区、县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本区、县的考务管理和实施工作,每个无纸化考试考场至少应设置三名监考人员负责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考务工作的全部过程要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则不能担任本考点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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