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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124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9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8-1-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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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启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务必迅速通知用票户,严格按照以下统一规格和要求刻制“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以下简称“销货单位栏戳记”)。
  1、印模形状。“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形状为长条形,戳记应小于或不超越销货单位栏(戳记有无外框边线均可)。
  2、字样分布。销货单位各栏一律为横排式排列刻制,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内容如一行排列不下的,可分两行排列。
  3、字体。“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字体不作统一规定。
  4、“销货单位栏戳记”由用票户自行到制章厂家刻制。用票户须于申请领购《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前将“销货单位栏戳记”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能领购发票。
  二、发票供应:
  1、没有经营废旧物资销售业务的企业,一律不得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2、各单位在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必须先由企业在每一份发票的全部联次的“销货单位”栏上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交付企业使用,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发票一律不得交付企业使用。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再次领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供应发票。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启用后,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一律不得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销售其他贷物时仍可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8]27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9
实施时间:2008-1-2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7
实施时间:20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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