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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2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31
实施时间: 2005-5-31
失效时间: 2008-9-11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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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按规定需刊登遗失声明的,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8]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11
实施时间:20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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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 浙国税流[2005] 200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