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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73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3
实施时间: 2001-8-1
失效时间: 2008-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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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稽核管理,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的检查、测算、审核对比等方法,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稽核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监控,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稽核监控,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的内容和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广东省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以下简称稽核管理)是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征管掌握的其它有关资料,运用科学的办法和征管工作经验,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查找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异常现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的监控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增值税稽核管理应本着公正、公开、优质、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管理分为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日常稽核是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稽核管理。专项稽核是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就某个项目、某个问题对纳税人进行的稽核管理。
  第五条 增值税稽核管理分为数据采集、确定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 数据的采集
  第六条 征管局办税科负责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
  第七条 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要求,将纸质申报资料按《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一)顺序装订成册,并在《申报资料清单》登记实际报送的纸质资料名称。
  第八条 采集纳税申报数据的要求:
  (一)办税科在读取电子申报数据时,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明细电子数据,核对电子数据中存根联有效票份数、金额、抵扣联份数、金额是否与申报附列资料中所列份数、金额相符。
  (二)办税科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将申报资料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数据,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财务指标”、“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或凭证”各栏目的数据录入征管软件,并在征管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的对照检查。
  办税科若在申报期内无法及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录入征管软件,可在申报期后进行补录。办税科在申报期后录入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办税科在采集纳税申报资料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收取的申报资料移送各稽核所(科)。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是由办税科收取还是由稽核所(科)收取,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稽核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确定对象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手工审核分析以及通过计算机系统中的指标分析,采取人机结合的手段,确定具体稽核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 稽核对象的确定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具体稽核对象一般应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稽核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分析确定;
  (三)根据日常管理需要,按特定项目或随机抽样方法选择;
  (四)根据其它方法确定。
  第四章 审核分析
  第十三条 审核分析是指稽核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监控管理经验,对所有一般纳税人进行初步判断的过程。
  第十四条 征管局稽核管理所(科)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稽核、分析和监控。
  稽查局审核评税科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稽核、分析和监控。
  第十五条 审核分析包括资料审核和指标分析两部分。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审核内容
  1、扣税凭证的审核,其内容包括:
  (1)扣税凭证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鉴定、核查。
  (2)扣税凭证种类是否符合要求,开票时间是否符合抵扣时限的规定。
  (3)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经过扫描认证并加盖“认证相符”字样印章。
  (4)扣税凭证票面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适用税率、征收率是否正确。
  (6)票面金额、税额与销货清单金额、税额是否相符。
  (7)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属于规定准予抵扣的项目。
  (8)《申报扣税凭证封面》填写的扣税凭证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准确。
  (9)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留存联上注明的进货退出或折让金额是否已冲减本期进项税额。
  (10)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2、申报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之间的审核
  (1)本期申报表是否已按照上期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调整本期纳税申报期初数。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财务指标”部分与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关栏目是否一致;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是否相一致。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与《申报扣税凭证封面》填写是否相符,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相一致。
  (二)工作要求
  1、征管局稽核所(科)每月应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稽核所(科)在进行资料审核时要填写《扣税凭证和申报资料审核记录》(见附件二)。审核正确的在《扣税凭证和申报资料审核记录》相应栏目前的“□”中打“√”登记,审核不符的作简要说明,并在税收征管软件中录入审核结果。
  3、凡审核结果涉及应纳税额调整的,应通过税收征管软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见附件三)。纳税人凭《税务处理决定书》注明的期限补缴税款或办理多缴、退税手续,调整申报的期初数和累计数。
  4、审核完毕,对符合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在票面加盖“已申报抵扣”字样印章,对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录入征管软件。对存在疑点的下列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该考虑发函协查:
  (1)经抽查,按票面内容联系,无法查找开票方企业地址或查无此企业的;
  (2)从曾提供经证实为伪造、变造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
  (3)异常纳税户企业收取的异地抵扣联;
  (4)连续向同一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前从未发函协查的;
  (5)进项税抵扣金额较大的;
  (6)商贸企业收取的开票企业地址是住宅楼的;
  (7)其他要求必须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乙类纳税人扣税凭证于审核后交还纳税人,丙类纳税人当年的扣税凭证由稽核所(科)保存,至次年年审后可以交还纳税人。
  第十七条 指标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一)指标分析的内容指标分析包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化率两个指标。是指运用计算机计算出各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并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自动筛选出异常纳税户名单的过程。
  1、增值税负担率(简称税负率)是指纳税人当年累计应纳税额与累计计税销售额的比率。
  当年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负担率=×100%当年累计计税销售额
  2、销售额变化率是指纳税人当年累计计税销售额与去年同期累计计税销售额的差额占去年同期累计计税销售额的比例。
  当年累计计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计税销售额销售额变动率=×100%去年同期累计计税销售额
  3、正常峰值确定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或下限。税负率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税负率变化所能达到的最小值。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期内计税销售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其变化(±)所达到的最大值。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税负率正常峰值为行业平均税负率的50%,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定为±30%。税负率峰值,销售额变动率峰值和行业平均税负率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公布更新。
  4、分析的具体内容将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与同行业税负率正常峰值对比,将一般纳税人实际销售额变化率与销售额变化率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为异常:
  (1)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销售额变化率高于正常峰值。
  (2)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销售额变化率低于正常峰值。
  (3)税负率或销售额变化率偏离正常峰值。
  (4)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无营业额)、零税额。
  (二)指标分析的方法
  1、征管局通过征管软件于每月申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无营业额)、零税额异常纳税户筛选;于每季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稽核指标分析。
  设置分局的征管局,由各征收分局对本分局经管业户进行计算机稽核,打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户清单。设置稽核所(科)的征管局,由检查科进行计算机稽核,打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户清单,下发各稽核所。
  2、稽查局稽核评税科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指标分析,根据选案需要进行计算机稽核。分析方法参照征管局分析方法。
  第五章 举证确认
  第十八条 举证确认是稽核人员在稽核分析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的疑问、问题进行取证并确认的过程。
  第十九条 举证确认的方法主要有:
  (一)向纳税人发出质询书;
  (二)约谈;
  (三)调取纳税人的账册、凭证以及其它税务资料;
  (四)实地核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法。
  第二十条 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质询的要求和方法稽核所(科)对征管软件筛选出的指标异常纳税户和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无营业额)、零税额异常纳税户,进行人机结合的评估,结合上次质询时间,确定本次稽核应进行纳税质询的企业名单。甲类纳税人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乙类纳税人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丙类纳税人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对于同一项内容异常,在半年内(含半年)曾经进行过质询的纳税人,可不再进行质询。
  稽核所(科)应向确定进行纳税质询的纳税人发出《纳税情况质询书》(见附件四),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审核分析或纳税质询、稽核人员认为存在疑点、问题的,经所长批准,可预约纳税人进行面谈或调取有关账册和凭证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约谈的内容和要求
  (一)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购销渠道、获利能力、效益状况等。
  2、会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制度的使用、货款回收情况、应缴税金的计算、应付货款等。
  3、疑点、问题的情况说明
  4、其它:包括委托代理、分支机构等。
  (二)约谈要求
  1、对约谈对象应填写《约谈通知书》(见附件五),预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
  2、稽核人员应预先指定被约谈人,被约谈人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法人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
  3、约谈时应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约谈过程应进行记录,填写《约谈举证记录》(见附件六);
  4、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应严格审核,并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以上资料如为复制件,必须由纳税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5、约谈结束后,主问人、记录人和被约谈人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上签字确认。约谈后任何人不准涂改或毁弃约谈记录。
  第二十二条 稽核人员调取纳税人的账册、凭证以及其它涉税资料时,应填写《调取账薄和有关资料通知书》(见附件七)调取有关账册和凭证进行核实。《调取账薄和有关资料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对需留存核查的涉税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退还纳税人。
  第六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定处理是根据审核分析和举证确认的情况,按照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稽核所(科)对审核分析和举证确认的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经所(科)长核实后,通过征管软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凭《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或办理多缴抵税、退税手续。
  第二十七条 稽核所对到期未能作出纳税质询解释、不接受约谈、以及对稽核人员提出的疑点、问题解释不清的纳税人,经所长批准,应控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稽查局(分局)实施重点检查。对稽核分析和重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偷、逃、骗税疑点或涉及以前年度问题的异常纳税户,应及时移送稽查机关实施稽查。
  第二十八条 稽查局稽核评税科对稽核分析中发现的异常纳税户,应移交选案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每次稽核分析结束后,稽核人员应将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过程中收集的有关书面资料整理,连同纳税人核稽当期的申报资料进行装订,归入纳税人征收档案内保管备查,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或毁弃稽核资料。
  第三十条 设置中心分局的征收局,各部门职责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1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8]27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9
实施时间: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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