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1]17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6-8
实施时间: 2001-6-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国库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充分认识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对“两费”收入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两费”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工作。
  二、对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两费”收入,国税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清理,必须在7月底前全部缴入中央金库。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国税系统内的计财、征管、流转、发票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两费”清理入库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收取“两费”的有关票证使用问题,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处理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内政发[2015]10 2015/1/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 浙财预字[2005] 2005/9/2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京财预[2008]40 2008/4/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 京财预[2000]16 2000/10/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京财预[2002]18 2002/9/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鲁政办字[2023] 2023/9/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的通 吉财非税[2009] 2009/6/2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内政办发[2009] 2010/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浙财预[2010]24 2010/11/12
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47号 20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