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1]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1-4-26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两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以“4219.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专项经费支出由财政部专项核拨,列入中央财政支出预算。
  二、为彻底规范"两费"收缴工作,“两费”收入视同税收收入管理,采用税款缴库方法,开具税收缴款凭证缴库。
  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收取的“两费”收入都必须就地直接缴入中央金库,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两费"收入,最迟必须于2001年7月底前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四、各级国税、国库部门和有关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国库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两费”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两费”收入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及“两费”支出的专项经费拨付、核算等个体事项另行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津财预[2010]76 2010/8/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发 沪人社医发[200 2009/7/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晋财预[2002]5号 2002/1/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 桂财预[2001]25 200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 川国税函[2010] 2010/3/29
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 2009/12/29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拟定的天 津政发[2001]66 2001/9/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其 冀国税发[2001] 2001/1/9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0]10 2000/6/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 湘财预[2002]21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