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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5]1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9
实施时间: 2005-8-2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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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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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境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设计、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以下简称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的税务登记和管理制度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主管地税机关应责成接受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的境内企业形成报告制度,还应要求外国企业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提供其所派来闽的雇员名单,以及他们入境时间和在闽停留时间等有关证明文件,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设立管理台帐和档案,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备、专户专挡。同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从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方面加以监控。项目结束后应要求境外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以便做好清税工作。
  二、明确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所涉及的地方税种和对象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境外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地方税种有:相关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相关合同的印花税;相关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所涉及的对象有: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以及接受以上劳务的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明确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涉及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营业税。因此,临时来闽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境外企业应当在我省境内申报缴纳营业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境内企业或者代理者直接与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项目合同和协议的,负有营业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四、明确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所派来闽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和管理办法
  (一)对境外企业所派来闽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应判定该境外企业是否在我省境内构成机构场所,以及这些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谁支付的。再依此研判是否构成纳税义务。
  1、境外企业若是来自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安排)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公司,应根据协定(安排)规定判定其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即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根据(89)国税外字第091号:“如果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作业劳务持续日期超过6个月,已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其人员工资、薪金是常设机构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应认为其来华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常设机构负担的,依照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应认为其不具备第三个条件,不应享受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因此,只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对其负担的所派来华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地税机关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不构成机构场所,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不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但是,如果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达183天或其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其所得仍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2.境外企业若是来自与我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公司,该境外企业从其来闽提供劳务的起始日起,就应视为在我省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其所派来闽雇员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所得应当在我国申报纳税。
  (二)对在项目开始时已确知其将在我省境内构成设有机构场所的,税务机关应通知该机构场所在工程项目开始时即代扣代缴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在项目开始时无法确认其将构成在我省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境外企业可以在其构成机构场所后,由该机构场所代扣代缴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以前曾在我省境内工作但已离境的雇员名册报送税务机关、将税款一并代扣代缴。
  五、进一步明确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1.境外企业向我省境内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而在合同中未列明劳务费金额的,按国税发[1995]197号文规定执行。在合同中列明了劳务费金额的,还应查核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议定书是否有特殊规定,并遵照执行。
  2.境外企业接受我省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而在合同中没有列明境外劳务价款的,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规定执行。
  3.境外企业为我省境内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按国税发[2000]082号文规定执行。
  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外经贸、建设、海关、商检、国税、公安出入境、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及时获取境外企业在我省境内临时提供劳务等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在机构场所的判定上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总局规定,机构场所的判定工作原则上以国税部门为主,但是机构场所的判定对地税部门是否征收其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至关重要,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地税部门应与国税部门加强沟通,使机构场所的判定能够达成一致。
  七、加强对接受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我省境内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我省境内企业的联系,通过上门辅导、约谈等形式向他们宣传税收政策,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其在与境外企业谈签有关业务合同时就应考虑到境外企业提供有关劳务所涉及到的并且负有纳税义务的各项地方税费,以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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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yliu   2010年6月24日 +25金币
这个文件号中[200]不对吧?应该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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