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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1
实施时间: 2003-11-11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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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流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时,由过去需提供商务部或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统一改为需提供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其他手续和有关要求仍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22号)执行。请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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