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0]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3-29
实施时间: 2010-3-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4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及执业证书更新时间
  2010年5月14日前。
  二、书面材料报送地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办事大厅8号(会计)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福田图书馆附楼(二楼)。
  三、报送范围
  我市2010年5月14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四、年度报备要求
  (一)变更备案。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年度报备前,须确保执业证书登记情况、本所实际情况以及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网上信息三者内容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先完成变更备案。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日常变更备案经我委受理后,应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在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变更备案资料。
  (二)会计行业管理网基本信息报备。
  1.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网上报备步骤为:
  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点击首页“注册会计师专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点击“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在登录对话框中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本所页面后在“业务列表”中选择“基本信息报备”功能,在出现的网页对话框中点击“添加报备数据”,填写“事务所基本情况”,此页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页”,填写“合伙人/股东情况”,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页”,点击“报备提交”即完成网上信息报备。
  2.分所网上报备步骤为:
  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点击首页“注册会计师专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点击“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在登录对话框中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本所页面后,在“业务列表”中选择“分所信息报备”功能,在出现的网页对话框中点击“添加报备数据”,填写“分所基本信息”,此页填写完毕后点击“报备提交”即完成网上信息报备。
  3.需注意事项。
  (1)在报备界面中,点击“保存”只是保存用户填写的信息,未进行上报;一旦点击“报备提交”,显示“提交成功”后将不能再修改。
  (2)事务所基本情况页中背景色为白色项为可输入项,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主任会计师姓名不可直接输入,请点击右侧放大镜图标进行选择;合伙人或股东出资或股权比例是根据合伙人或股东情况自动算出;金额项单位全部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三)书面材料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如总所在深圳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有分所,也需填写此表,有几家分所则需相应填写几份)。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分所不需填)。
  3.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如总所在深圳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有分所,此表中“从业人员总数”应包括异地分所人数。另外,还需照此表格式单独填写异地分所的从业人员情况表,有几家分所则需相应填写几份)。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需加盖公章)。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需加盖总所公章)。
  6.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若无此项则不需提交)。
  8.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需加盖公章,若无此项则不需提交)。
  9.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文件精神,对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
  10.会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需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我委和市注协备案。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需加盖公章)通过我委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函[2007]9号)。
  11.证券资格所除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委报送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向财政部报送材料时,应单独附加附表1、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12.中外合作所除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委报送材料外,还应当向财政部报送《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6)。
  13.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域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14.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报送年度报备材料的同时交回执业证书原件。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我委将换发执业许可证书。
  五、其他说明
  1.年度报备不同于业务报备,事务所、分所业务报备工作可随时进行,而年度报备有时限要求,备齐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即可上报,不必等待业务报备工作完成。
  2.事务所在会计行业管理网的用户名为事务所编号,初始密码为主任会计师身份证号码(号码上的全部数字),若事务所已修改密码,则密码自行保管。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及时向我委联系申请重置。
  3.相关表格下载见我委网站(http://www.szfb.gov.cn/)“会计管理”栏目下的“文件下载”。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函[2007]9号)详见我委网站“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公告”的相关链接。
  各事务所在填报时应认真阅读本通知和附表有关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备。未按规定完成报备的,我委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同时列入市财政委201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点检查对象。
  咨询电话:83938949、83938960。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附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10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附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财监[2010]30 2010/3/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106号 1996/3/15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黑会协[2016]4号 2016/1/22
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 会协[2016]10号 2016/4/6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实施《甘肃 甘会协[2012]13 2012/4/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 宁财办发[2012] 2012/3/31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 京会协[2007]30 2007/12/11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辽注师协[2016] 2016/7/1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 浙财会[2018]45 2018/11/10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0]2号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