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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2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5
实施时间: 2007-10-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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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及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严格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日期。纸质审批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及初审工作。具体为: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报告》并提出增额意见后报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签批意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长。
  (三)税源管理部门的分管局长接到审批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完成终审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终审完毕后,审批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和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票种核定及防伪税控信息修改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生变化后,首先由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然后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的IC卡信息。为方便纳税人,八区上述两岗可同时设在办税服务厅,但不得由一人兼岗。五市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设在各税务分局,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设在信息中心。发票发售岗可以根据实际核定的开票限额,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票种核定信息。
  四、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提报的资料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101号,以下简称“限额审批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有效期限的管理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动态管理仍按"限额审批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审批时限与权限的启用
  为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纸质审批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V2.0机内文书工作流审批一致,市局按上述审批时限及权限对综合征管软件V2.0文书工作流模板进行了调整,并定于10月8日起启用新的机内文书工作流审批流程。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且已进入市局终审环节的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的审批文书,市局于9月30日中午11时前全部终审完毕;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且未进入市局终审环节的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的审批文书,市局不再审批,一律予以删除,待10月8日启用新机内文书工作流模版后重新录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七、本文自2007年10月8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第五章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中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正: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62号)规定:“纳税人申请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及流程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纳税人不需再报送"书面申请、企业进销合同或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以及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近期存根联报税清单"。税源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可视情况对以上资料进行核查,确有必要的也可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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