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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0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8
实施时间: 2007-5-18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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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及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审批十万元及以下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批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各环节应在划分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得挤占下一环节的审批时间,并应在最长审批期限内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日期。纸质审批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及初审工作。具体为: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报告》并提出增额意见后报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报税务分局局长)签批意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后,报送其分管局长。
  (三)税源管理部门的分管局长接到审批资料后,属审批十万元及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完成终审工作;属审批百万元及以上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审批资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具体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处长岗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终审完毕后,各项审批资料由终审部门留存,《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不再返还纳税人。纳税人按照索取结论日期规定的时间,持递交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原文书受理窗口索取审批结论。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凭纳税人提供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在V2.0中查询出该文书并通过“附件及文书-出具文书”模块(转换为word模式)打印审批结论。终审通过批准的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通知书),未批准的打印《不予批准通知书》,以此作为对纳税人的审批依据。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及发票发售部门根据《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及发票发售工作。
  (六)对申请百万元及以上需报市局审批的事项,为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1.审批资料。纳税人提交的审批资料由市局在各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受理和送达。文书受理和送达使用市局统一刻制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各项审批资料属内部档案应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传递,不得委托纳税人代为传递。对时间紧迫、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将审批资料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邮寄传递。
  2.实地核查。对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地核查工作,原则上以市局委托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为主,市局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直接进行实地核查。市局对纳税人申请使用千万元及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三、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提报的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报的资料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2.企业书面申请;
  3.确实需要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有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进销合同或协议和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及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等);
  4.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近期存根联报税清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需附列资料
  1.《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报告》;
  2.变更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贸企业,附税源管理部门与新企业法人代表间的《约谈记录》;
  3.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的,附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需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实际税负率、实际核实货物存放情况、货币资金往来情况、税负率异常的原因分析以及评估结论等内容。
  四、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有效期限的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有效期限的核定应按照企业行业类型、纳税信用等级、经营纳税情况等进行确定。对大型工业企业或正常经营多年的大型商贸零售且税负率较为正常的企业可不受时间限制,按其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期限进行核定;对中小型商贸、税负率明显偏低,以及其他在征管上存在疑点等的企业审批十万元及以上的应从严审批,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单笔销售额超过已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较大的,可实行单次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对V2.0上线前未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管理且已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于2007年年底前进行重新审批且全部补入v2.0系统。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动态管理
  为加强对已批准提高最高开票限额标准纳税人的管理监控,对批准有效期限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纳税人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的上限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达不到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标准的中小型商贸企业、税负率偏低的企业、有偷税疑点的企业、以及其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加强控管的企业应通过内部传递及时反馈发票发售部门及信息中心核减限额。发票发售部门和信息中心应在各系统内将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进行调减并由发票发售部门将调减名单反馈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及时修改IC卡内的有关内容。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审批时限与权限的启用
  为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纸制审批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V2.0机内文书工作流审批一致,我市按上述划分的审批时限及权限对综合征管软件V2.0文书工作流模板进行了调整,并定于6月1日起启用新的机内文书工作流审批流程。现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于5月31日中午11时前将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的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文书全部终审完毕。对到期未终审的文书一律予以删除,待6月1日启用新机内文书工作流模版后重新录入。
  七、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增设新的监控条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动态管理
  综合征管软件V2.0因多次升级,在部分模块内已增加了一些新的监控条件。经研究决定,我市于6月1日起启用其中两个监控条件,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动态管理、杜绝错误数据的录入。
  (一)在“管理服务-发票管理-发票初始化-发票监控条件设置”中,增加监控条件“5213最大开票限额逾期未调整”。意即此监控条件生效后,凡纳税人正在使用的最大开票限额的有效期过期后,发票发售岗位在发售发票时V2.0会有最大开票限额逾期未调整的信息提示。该企业必须重新通过《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审批表》变更开票限额及有效期限后方可继续领购发票。该强制监控条件设立后,可以在系统内有效控制企业使用的最大开票限额的有效期,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在票种核定内增加有效期提示标志或采用手工记录的作法,以规范综合征管系统的运行和操作。
  (二)在“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初始化-监控条件维护”中,选择发票类文书《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对该审批表增加强制监控条件-“0014不是防伪税控纳税人”,意即使用此文书的,必须不为已具有防伪税控资格的纳税人。该强制监控条件设置后,对V2.0内已具备防伪税控资格的企业,再次选择“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后,系统因强制监控条件的生效无法受理该文书,即可避免重复认定企业防伪税控资格,造成纳税人无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等情况。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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