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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06]2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7
实施时间: 2006-8-7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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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为加强全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特制定并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会计培训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会计培训单位进行备案确认管理,切实保证会计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滥收费现象发生。
  附件:1、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略)
  3、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师资情况备案一览表(略)
  4、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略)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1:
  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加强对全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提高会计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管理,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会计培训单位要重新进行清理、确认和登记备案,并在网上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财政部门认可,实行备案管理的会计培训单位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会计培训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培训包括本系统或本行业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专业知识和继续教育的培训。
  第四条 会计培训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为会计人员和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供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服务,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宣传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其宗旨是发展会计事业,促进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为公共财政改革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 会计培训单位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确认制度,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会计类专业知识培训工作。凡申请举办会计类专业知识培训的培训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确认手续,方可招收学员进行会计类知识培训,否则,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该培训单位开展的会计培训内容和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可。主管部门内部组织的各类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在开班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备案,认可后方可办班。其培训内容和时间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第六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按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自觉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按规定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不得滥办班、滥收费;会计培训单位不得设立分支培训点,同城的会计培训单位只能到一个财政机关申请备案登记;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公布本单位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社团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五)制定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相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四)能够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九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第七条的规定,持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填写《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2)和《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师资情况备案一览表》(附件3),备齐有关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确认。
  第十条 凡经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均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财政管理—湖北会计之窗”栏目公示,(网址:www.ecz.gov.cn),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所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会计培训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系统内部培训,在培训班开始前必须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教学计划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以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抽查。培训班结束后将参训人员以《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附件4)格式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一式两份)。同时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或发邮件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定信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期进行整改。
  (一)无教学计划的;
  (二)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三)师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四)教学设备落后,不适应教学任务的;
  (五)教学管理水平差,考生投拆较多的;
  (六)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培训单位不予备案确认,并对其所开展的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取消培训资格,并在网上和媒体公告,同时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收费不办班或多收费少办班的;
  (二)虚设培训场所,以假证件、证书欺骗备案核准机关的;
  (三)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限期未进行整改的;
  (四)以虚假广告欺骗考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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