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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10]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12
实施时间: 2010-3-1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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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全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形势较好。但是,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占从业资格在册人员的比例偏低,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培训机构恶意竞争,有的只收费不培训、有的多收费少培训,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亟待加强;管理滞后、措施乏力的问题亟需解决,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继续教育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大。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切实维护财政部门的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约束机制
  继续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会计人员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一)继续教育的形式。我省继续教育形式要以培训为重点,同时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开展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接受学历教育、参加专业知识竞赛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采取自学方式的学时认定依照《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第七条执行。
  (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检查。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检查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诚信档案建设一并进行,检查结果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并作为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和诚信情况的依据。
  (三)未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处理。对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相关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子系统。对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四)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继续教育工作已经纳入年度会计人员管理考核范围,从2010年起,省财政厅每年对各地考核会计人员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并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占从业资格在册人员的比例纳入会计管理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之一。
  二、进一步强化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在依托高等院校、有关部门、学会协会等单位,不断壮大继续教育培训力量的同时,要通过经常化、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机构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一)严格落实培训单位备案制度。社会培训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同城的会计培训单位只能向一个财政机关申请。未经备案不得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决取缔借继续教育之名欺骗学员、非法敛财的培训单位,规范培训市场。
  (二)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备案清查。2010年上半年,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28号)有关规定,对属地已经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所有培训单位要重新按照申请、审查、批准、公示的程序进行备案,备案申请材料内容依照《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和社会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财会发[2006]27号)有关规定执行;申请采取网络远程培训形式的,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供网络监管平台,并报送培训课件。清查情况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汇总表》(《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附表3)由各市、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于7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文档应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将在门户网站中公布备案的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名单,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也要以多种方式予以公示,让广大会计人员自由选择和监督。今后,对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要实行定期重新备案,每两至三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定。
  (三)大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调查,及时掌握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要重点查处培训资质、收费、师资、内容、时间、质量、服务、诚信、形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责令停止培训,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期限内未加整改或整改后一年内再犯的,要取消其备案资格;对严重损害考生利益、损害财政部门形象,影响恶劣的,禁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定期检查、调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经过、处理意见等应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四)畅通继续教育监督渠道。要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网上咨询投诉平台等形式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各类投诉信息要及时查明真相,迅速调查处理。对培训单位工作态度、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要敦促其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立即取消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资格并进行公告。
  三、进一步严格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职能,从具体环节入手,细化、量化工作要求,使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方向迈进。
  (一)严格培训工作流程
  1.落实报备制度。培训提前7日报备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教师、教学计划、教案或课件等相关材料。报备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报备案机关。
  2.健全考勤制度。办班培训应实行实名签到制;网络远程培训应记录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IP等作为考勤依据。
  3.检验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测试。
  4.报送培训材料。培训结束后30日内,采取办班培训的培训单位,要向备案机关报送实名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测试结果、培训小结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远程培训的培训单位,要报送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IP、学习内容 、测试结果、培训小结等相关材料。
  (二)改进培训教学管理
  要督促培训单位改进教学方式。改革传统教学手段,提倡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拓展PPT讲授、专题讲座、实例教学等方式。要丰富教学内容。在《湖北省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范围内,结合出台的新准则、新制度、新财会管理规定和学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延伸。要合理编班。为保证培训效果,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一般从业人员与初、中、高级会计人员应分开办班。要把好教师质量关。承担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含讲师)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应经财政部门认可备案。
  (三)加强继续教育组织
  全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规划、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集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会计学会、协会进行。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培训单位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有关建议意见请及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27-67818742
  省继续教育工作电子文档报送邮箱:kjc1114@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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