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和社会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06]2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6-1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8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有关问题
  (一)关于登记范围问题。《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即:“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
  (二)关于登记时间问题。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从2006年6月1 日已经开始,登记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持证满两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规定要求,就可直接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持证人员满两年,但没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到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因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到期不办理登记的,按《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6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关于是否设登记代理机构问题。为防止社会不法机构借机乱收费等情况发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不设代理机构,由持证人员单位或个人直接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确认的培训单位培训的,可委托培训单位到证书签发机关代办证书登记事项,培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社会会计培训单位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无权办理证书登记。
  (四)关于登记时须持那些证明或证件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凡参加证书登记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况,需持以下证明或证件:
  1、2006年5月1日以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提供财政部门签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
  2、2006年5月1日以后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提供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即可;
  3、需要变更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等事项的,要提供相关证书或证件。
  (五)关于登记是否收费问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收费。但是,会计人员变更事项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规定收取15元证书工本费。
  二、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一)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界定问题。《会计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省是从2002年10月开始实施的,在本次登记工作中,这部分人员持证时间已经超过两年,鉴于今年是第一次登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会计人员凡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经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社会会计培训机构举办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和经财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举办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包括行业及部门组织的内部会计人员培训,并在此期限内完成48学时的,均视为完成本次一个登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2006年以后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方可办理证书定期登记。
  (二)关于会计人员到哪里接受继续教育问题。会计人员应到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管理,并在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公布的社会会计培训机构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内部会计人员培训,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确认的均属有效。
  (三)关于哪些会计人员在登记中不需要接受培训学习的问题。《暂行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几种形式都视为完成当年或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但在把握上应注意:一是认定问题。必须由会计人员提供有效的证件。例如:正在接受学历教育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所学专业的有关证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由参考人员提供成绩单或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其它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需要提供组织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明。二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年同时通过全部课程的人员,可视为完成一个登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即:48学时)。
  (四)关于异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异地会计人员是指证书签发机关不属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持证人员。这部分人员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结果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持有省内各级财政部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省内异地接受继续教育后,由培训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发邮件到省财政厅处理。二是持有省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继续教育证明。
  三、关于社会会计培训单位管理问题
  (一)关于社会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确认问题。具备条件的社会会计培训单位可向属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确认后,属地财政部门可实行备案管理。其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
  2、税务登记证;
  3、填写《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4、填写《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师资情况一览表》;
  5、专职、兼职师资人员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教学管理制度;
  8、服务承诺书。
  (二)关于同城社会会计培训单位是否可以到多个财政部门备案确认问题。同城的社会会计培训机构只能到一个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能选择多个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三)关于培训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前后要做哪些工作问题。培训单位应在每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前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培训地址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以便接受监督检查。培训结束后,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测试。培训单位要将培训结果按规定的表格,填写《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 份交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另一 份由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盖章后返回培训单位备查。此外培训单位还需将其登记表以Excel电子版报送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发邮件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定的信箱。
  省会计管理机构的信箱是:hbkjkb@。
  (四)关于社会会计培训单位能否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社会会计培训单位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五)关于财政部门对社会会计培训单位教学监管措施问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属地财政部门要对备案确认的培训机构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2、社会会计培训单位要向培训对象公布《服务承诺书》;
  3、省财政厅对备案确认的社会会计培训单位每年不定期的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上公示;
  4、属地财政部门不定期的对备案确认的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社会会计培训单位违规违纪的处理。社会会计培训单位发生违规违纪造成社会影响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及时予以除名,通过媒体或上网公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实行登记备 武财会[2006]22 2006/5/17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会发[2006] 2006/8/7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培 青财会[2018]21 2018/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