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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6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
实施时间: 2001-8-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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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去年,市局以沪地税稽(2000)5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活动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海运外汇收支的管理,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联系,现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第二条作如下调整:《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五联联次顺序为:
  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
  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
  第四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
  第五联为记帐联,孔蓝色油墨印框,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各税务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对从事国际海运的经营人在申请印制《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时,即可按第一条的要求批印发票。
  三、目前已印制、使用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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