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稽[2000]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6
实施时间: 2000-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各国际海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今年4月1日起,凡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各税务机关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文件的规定,认真办理发票审批、印制、领购、使用等事宜。
  二、根据本市规定,对运输业发票增加抵扣联。《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由四联改为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四联为记帐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第五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除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外,还应根据本市规定,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抵扣联上加印防伪标记。即在发票正中用无色荧光油墨印上:“上海市地方和冲锋国局监制”字样。
  三、《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规格为241×英寸。
  四、《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若企业需印企业名称只可印在发票的左上角空白处,其余版面格式、内容均不得改动。
  五、对已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六、各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市局稽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
  二○○○年六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 津地税征[2004] 2004/10/1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路政装卸停车货物保 内地税字[2003] 2003/7/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皖国税函[2001] 2001/6/2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 京发改[2009]23 2009/1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 京地税票[2008] 2008/11/18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 晋地税征发[200 2002/4/3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 黑国税函[2005] 2009/9/1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辽国税发[2007] 2007/4/2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 京发改[2008]18 2008/11/3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两种专用发 晋地税征发[200 2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