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9]7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5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关于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为纳税人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分县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自7月1日起全面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各分县局要在工作实施前对外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分县局要统筹前台登记受理的工作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窗口秩序管理,不能因免收工本费而降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各分县局要在7月1日前结清已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据和款项,并将库存未使用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据造册保存,由市局统一安排收缴处理。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鄂政办电[2016] 2016/9/18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冀价行费[2006] 2006/9/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发票领购簿》等 吉国税发[2004] 2004/9/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就诊证工本费 沪财预[2006]49 2006/6/5
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 1996/3/2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 冀地税函[2003] 2003/9/16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 黑工商发[2016] 2016/10/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 沪财预[2008]11 2009/1/1
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 200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