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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2]32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0
实施时间: 2002-7-10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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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电子申报纳税和征收工作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税收票证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子申报纳税统一使用机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此凭证边沿尺寸为12.7×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使用“征税专用章”。鉴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制定有关电子报税“征税专用章”等相关规定,经请示总局并结合我省实际暂定为:在银行打印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上加盖经办银行的“收讫章”。缴款单位如需对外出具纳税证明时,可到当地国税机关加盖“征税专用章”。在税务部门打印的完税凭证,原规定不变。
  三、电子申报纳税的票证管理问题。机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为“二类”票证,按份管理。税务机关发给代办银行后在相关账表中直接列填用。票证缴销按基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进行,确保税收票证管理安全。
  四、电子申报纳税会计的应征凭证问题。由于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表不能在征期内送达征收机关,税收会计可以在纳税申报后,由申报系统打印出分户的申报清单作为应征凭证。
  五、电子申报纳税的税款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均需及时足额入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六、其它问题。实行电话报税缴税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仍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话报税缴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305号)。但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电话报税缴税完税清单”的尺寸做出调整。由原来22.86×19cm,改为22.5×15.2cm,与机用汇总专用缴款书尺寸一致。各市局在没有收到新尺寸的“电话报税缴税完税清单”前,继续使用现行“清单”,待收到新的“清单”后,再调整打印程序。对“清单”的“折线”问题暂不考虑,各地可根据需要分割“清单”。
  附件:电子报税机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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