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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话报税缴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30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6
实施时间: 2001-9-6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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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沧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泊头市国家税务局实行电话报税缴税试点,反映现行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已不适应方便、快捷的电子报税需要。经省局研究决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电话报税缴税工作中有关票证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电话报税缴税的单位,使用两联式空白机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此凭证只限于电话报税缴税,不得收取现金)。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背面为封面,印有票证名称、字轨号码等,并在票证名称的中央位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为方便税收会计核算,可使用电话报税缴税完税清单。它是电话报税缴税的征收单位对其纳税人完税情况的汇总反映(代替《税收通用完税证》的一、三联),用以满足税收会计在电子报税征收和汇总缴库时的会计核算要求。此凭证采用两联式空白机用清单。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二联(报查联)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
  三、电话报税缴税试点单位,严格按通知中的票证附样格式编制打印程序。
  四、《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统一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电话报税缴税完税清单》按省局规定格式打印。
  五、采用电话报税缴税的单位或委托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电话报税缴税机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式样(略)
  附件二:《电话报税缴税完税清单》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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