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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劳社[2002]2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4-22
实施时间: 2002-4-2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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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2001]第25号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为顺利实施移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已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哪些属于企业化管理,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已批准文件核实,提出名单。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此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移交。今后凡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化管理的,由核准后的次月向同级地税机关办理移交。
  二、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主体变化后,养老保险关系仍属事业单位的统筹范围,其养老保险费缴纳、离(退)休职工养老金计发,仍按我省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按冀地税发[2002]23号文件执行,预算级次按照收费单位和个人的参保关系分别填写省级、市级和县(区)级,以便于分级分类核算,确保哪一级的钱,入哪一级的库,落哪一级的账,用于哪一级的支付。严禁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同统筹范围之间养老金混账、混用。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征缴计划,按统筹范围实施分级统筹、独立核算,不列入全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和“调剂金计划”。
  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征缴主体变化后,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工作流程,有关具体征收、缴纳管理按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冀地税发[2002]19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理。
  五、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具体移交方案按照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15号)文件办理。5月10日前完成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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