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税发[2000]27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8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4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罗湖征收分局:
  接省地税局转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0]187号函)称:“由原省社保局负责征收的驻深中央行业、省属行业社会保险费,由深圳市地税机关按照粤府[1999]71号文件规定征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原由省社保局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驻深省属单位(名单附后),从2000年1月1日起,其社会保险费由罗湖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操作,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8号)、《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19号)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缴费单位今年1~4月的社会保险费,应在4月25日前缴交完毕。
  以后月份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应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
     3、《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19号)
     4、《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8号)
     5、1至4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驻深省属单位名单
  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粤府[1999]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如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2.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
  2.负责对逾期未交保险费的单位进行追收,并按规定处罚滞纳金;
  3.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4.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5.将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负责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欠缴保险费的数额。
  (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作;
  2.负责接收地方税务机关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
  3.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票据的使用。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单位的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负责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审核;
  3.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数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并登记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个人帐户;
  4.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息和个人帐户信息的记录、转入转出;
  5.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会计、统计核算工作;6.定期与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沟通情况,互相反馈信息。
  三、财政部门按照新的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由地方税务机关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四、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按险种分帐核算的原则,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票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社会保险基金,同国家税收缴款相区分。
  五、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缴清欠额外,从欠缴之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全部归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执罚的事项(不含单独指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罚的事项),省授权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奖惩制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沟通情况,相互反馈信息,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专项予以拨付。
  八、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2: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94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精神,现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
  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具体程序
  (一)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应缴费申报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名称、地址(自由职业者要列出具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号、纳税人编码、保险费所属时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种类和金额等详细资料(见附表一)以书面和软盘的形式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按欠缴规定处理。
  (四)地方税务机关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归类汇总,编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并以书面和软盘的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及个人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资料。定期将本月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及时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
  (六)税务机关在单独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中归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待解户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待解户除了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费缴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外,只收不支。
  (七)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比照税款的双限划解制度,由税务机关分险种填制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及时缴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一联税务机关存查,一联交财政部门记帐,一联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附有关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八)税务机关按季、按比例划分待解户各险种利息,并分险种填制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将利息缴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划解利息时,将利息划解清单(或利息汇总缴款书)并附上银行利息通知单复印件交财政部门记帐。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核算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票证或《实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附表三)记录各单位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缴费明细情况,建立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完整记录和统计资料;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归类汇总,编制分险种的《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三)与税务机关核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分险种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帐,并按月与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核对。
  (十)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收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划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根据税务机关的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利息收入应单独填开),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帐。
  (十一)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划入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年月实收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汇总表》(见附表四),会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一致,加盖各单位印鉴确认。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发生存款利息,财政部门按月分险种出具缴入专户利息凭证,并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利息通知单复印件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三、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及部队单位,其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的原则。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单位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省地税局,由其将缴费单位的详细资料分发到有关市、县地税局征收,并按规定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办法另定)。
  四、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异地转入的处理
  职工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将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划入转入地所属辖区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转出地和转入地的财政部门分别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银行出具的划出或划入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转出地和转入地的财政部门要分别出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出、划入凭证,并附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五、社会保险调剂金的上缴
  按规定上缴省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调剂金,由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下达应上缴调剂金指标,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由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缴到上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按时上缴调剂金的,上级财政部门直接通知银行从其财政专户划缴。发生上缴调剂金业务时,财政部门凭银行的缴入或划出的原始凭证记帐,财政部门同时要出具财政专户划出、划入凭证,并附加盖专用章的银行缴入或划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六、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和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期最长不超过15天,超过催缴期限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逾期仍不执行者,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前,缴费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欠费单位详细资料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收。对确实有能力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实有困难而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要把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并及时将缴费情况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时,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应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并予以配合。
  八、各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
  一、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略)
  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企业)(略)
  二、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略)
  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企业)(略)
  三、实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略)
  实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企业)(略)
  四、年月实收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汇总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4: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32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中央、省属及部队等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社会保险局、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的规定,现对我省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含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省属单位)等缴费的详细资料(一式两份)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缴费单位属地分类综合,每月25日之前提供给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各缴费单位的资料按属地分发到有关市、县地税局。各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主动到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各市(不含广州市)、县地方税务局每月按规定征收的省属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分两次划入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开户行:建行广东省分行直属支行,帐号:0015-347-1-261003681),第一次为当地征收期结束的次日,第二次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划解同时,将划解清单附缴费明细表送交省地方税务局。
  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省属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区征收分局(地址:惠福西路262号)申报缴纳。由财政统发工资的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在统发工资中代扣,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区征收分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帐号:009-0249-005886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比照税款双限划解制度划入省地方税务局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同时将划解清单附缴费明细表送省地方税务局。
  四、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归集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由省地方税务局分险种填制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比照税款双限划解制度及时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一联省地方税务局存查,一联交省财政厅记帐,一联交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附有关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五、省地方税务局按季将利息分险种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利息划解清单(或利息汇总缴款书)并附上银行利息通知单复印件交省财政厅记帐。
  六、为了使社会保险基金达帐和资料凭证传递迅速,各征收单位原则上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帐户,以方便处理基金划解、凭证传递事项。
  七、各缴费单位的缴费方式,以利于加强征收管理和方便缴费为原则,由各征收单位确定。
  八、各地方税务局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划解省属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积压、挪用、混库。对积压、挪用、混库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辽地税发[2010] 2010/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阶 沪人社基[2020] 2020/2/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等关于优化调整用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4/7/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 冀地税发[2002] 2002/1/2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优化调 国家税务总局辽 2024/1/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19/1/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 渝人社[2022]46 2022/12/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 湘人社规[2022] 2022/6/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 粤人社发[2020] 2020/2/2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 鄂地税发[2007] 2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