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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4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0
实施时间: 2003-5-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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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除对个体经营者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分局负责审核批准外,对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申请须经主管分局审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市局审核批准。
  二、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受理及监督管理
  (一)各征管分局审核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申请的程序。
  1.受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其主管征管分局(所)申请减免税的,主管征管分局(所)文书受理窗口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以下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的,应在1个工作日移送分局(所)控管科(组):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审核分局(所)管理科(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呈批表》(ZS032),提出初审意见(税所需所长签署意见),送分局征管(税政)科。
  3.批复分局征管(税政)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签具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核。分局领导2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分局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意见制作减免税复函送纳税人。
  4.录入征管分局(所)控管科(组)经办人应在文件正式下发起2个工作日内,将复函文件录入电脑。
  (二)各征管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监督管理。
  1.建立分户征管档案。对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主管征管分局(所)应按我局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户建档,跟踪管理。
  2.定额及纳税申报管理。对不具备建帐能力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个体户,主管征管分局(所)应根据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定额核定的管理,综合考虑行业、地段、规模等因素,确定其营业额及相应的带征率。
  3.规范发票供应及核销。对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可向主管征管分局(所)发票科(征收组)申请购领发票。主管征管分局(所)发票科(征收组)要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对每月使用发票总额未超过定额的,由发票科(征收组)直接向其供应发票;对每月使用发票总额超过定额的,纳税人应向管理科(管理组)说明情况,由管理科(管理组)签具意见,发票科(征收组)方可向其供应发票。
  4.年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在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三)AS400系统中有关程序的修改。
  双定户减免税标志的录入在现有AS400系统中还不能实现。在系统修改之前,请各单位先建立手工登记表记录双定户减免税的情况,等系统修改完成后再统一录入。
  因双定户减免税而引起的电脑发票锁票行为,市局将在系统修改时一并考虑解决。
  在系统修改之前,请各单位先进行手工解锁。
  三、上述企业、经济实体和个体经营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减免税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减税、免税期间依法履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各分局在贯彻执行总局文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汇报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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