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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0]5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2
实施时间: 2000-4-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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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88)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45号](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6册第782页和第802页)、《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八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在2000年5月31日前仍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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