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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函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6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8
实施时间: 2003-1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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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核批2002年度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合银信[2003]3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规定,经审核,确定全省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218万元(详见附件);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在确定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特此函复。
  附件: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地级市本级省级以上
  阜阳市 55.5955.59
  亳州市 33.4733.47
  宿州市 38.1538.15
  滁州市 54.4854.48
  六安市 62.0962.09
  巢湖市 51.0551.05
  池州市 22.8022.80
  宣城市 36.4336.43
  蚌埠市 28.3228.32
  淮南市 21.8621.86
  淮北市 10.5010.50
  马鞍山市 18.0818.08
  芜湖市 26.7226.72
  铜陵市 6.676.67
  安庆市 68.7368.73
  黄山市 25.6325.63
  长丰县 6.206.20
  肥东县 9.609.60
  肥西县 12.7812.78
  合肥郊区 19.8519.85
  全省合计 609.00609.0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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