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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软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5]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
实施时间: 2005-1-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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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衔接工作,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相关数据采集、票表比对及比对结果处理等各环节工作流程,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工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认证、报税数据及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据的采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项目的填写。
  1.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受理一般纳税人企业IC卡报税,IC卡报税无误后(IC卡报税有误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选择向“征管系统传输”,将IC卡记录的企业防伪税控开具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合计数据传递到综合征管软件默认接收路径(注意“默认接收路径”已创建,并在综合征管软件注册表下进行了设置。以下所称“默认接收路径”均相同,有关具体设置方法按照区局信息中心的要求执行)。
  2.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当月认证通过的数据传递到综合征管软件设置好的默认接收路径下。
  3.主管国税机关使用总局下发的“四种发票检查软件”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四种发票”,下同)进行第一步检查后,再使用“电子数据校验”(必须为V12版,软件放置在区局FTPLOCAL流转税四种发票软件)完成对数据的第二步检查,并通过“电子数据校验”软件将审核无误的数据传输到综合征管软件默认接收路径。
  4.在综合征管软件下受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统一使用“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模块。
  5.主管国税机关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及附列资料(附表二)的增值税进项及销项数据,填写在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下方的“防伪税控及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框对应的栏目下(暂不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附列资料各附表,何时恢复录入另行通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结果处理流程。
  1.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征收岗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征收岗人员在录入申报表数据后,应即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
  3.票表比对是指申报征收岗人员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票表比对内容为:
  (1)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数据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3)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综合征管软件票表比对采取人工比对与计算机比对相结合方式。即综合征管软件对票表比对结果不进行强制控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受理岗操作人员必须对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比对窗口”提示的防伪税控、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信息进行人工审核,比对通过的直接保存并打印相关票证。
  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对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对无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进销项及“四种发票”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要求文件不一致的电子数据的,不弹出“数据比对窗口”即直接保存,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时应认真核对企业当月申报资料中有无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要求是否一致,严防企业利用这一漏洞进行不实或虚假申报。
  5.对于综合征管软件提示比对不符的,申报岗受理人员应暂停申报并进行核实。
  经核实,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其继续申报。
  (1)实行预征或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电力企业),由于抄报税或认证与申报不在同一地点,导致比对不符。(这种问题待“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防伪税控数据传输软件”恢复运行后方能得到解决,不再允许强制存盘申报)。
  (2)延期申报的企业。
  (3)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转售开具专用发票,但无须申报销项税造成比对异常。
  (4)由于结算体制原因造成的电力企业进项税额票表比对不符。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不予受理该次申报,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对涉嫌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交纳税评估岗或稽查部门处理。
  6.各地要加强对“一窗式”票表比对的管理监督工作,明确操作人员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票表比对工作流程操作,杜绝人为差错。
  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工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认证、报税数据及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据采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项目的填写。
  1.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辅导期纳税人,下同)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及“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V103版)。
  2.申报岗操作人员于每月22日后,由区县级稽核系统按月(当月)导出本地所有辅导期纳税人比对结果明细数据。具体导出方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103号)执行。
  3.申报岗操作人员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分别将稽核比对相符的辅导期纳税人防伪税控进销项数据及“四种发票”进项数据传输到综合征管软件默认接收路径。
  4.主管国税机关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及附列资料(附表二)的增值税进项及销项数据仅填写在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下方的“防伪税控及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框对应的栏目下,暂不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附列资料各附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结果处理流程。
  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结果处理流程。
  三、票表比对处理结果的监督、复核
  (一)复核岗人员根据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申报与增值税发票数据比对清册查询”模块生成《比对不符清册》,对比对不符情况进行复核。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和异常情况处理岗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
  (二)每月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填写《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并报送增值税管理部门。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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