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4]3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3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9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省城乡市场,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经报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问题。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1500元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关于营业税的起征点问题。
  从2004年7月1日起,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仍然为月营业额10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以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省税收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 2003/2/1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3] 2003/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 新财法税[2011] 2011/1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7] 2008/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 2003/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云财税[2011]13 2011/1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 京财税[2012]26 2012/9/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7/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财税法[2011]20 2011/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川国税函[2005] 200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