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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传发[2003]2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0
实施时间: 2003-8-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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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于8月15日至16日在京召开。会议分析了再就业形势,对做好再就业工作进行了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出了重要指示。自治区党委、政府也于8月18日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对全区下一步下岗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积极促进再就业,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任务。按照中央的要求,要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充分运用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障补贴等项政策,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要全面落实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合伙经营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把减免税费和小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要全面落实鼓励国有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要全面落实对有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再就业援助的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急迫性和长期性。按照苗银柱局长在全区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讲话要求,把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切实做好下岗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根据全系统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今年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地税发[2003]1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者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03]19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3]151号)等文件精神,认真总结,对照检查,查找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下一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的安排,切实加大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抓紧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下岗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在今年9月份开展再就业工作督察,其中扶持再就业优惠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将是督察重点之一。各地要创新工作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以良好的工作成果迎接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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