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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4]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5
实施时间: 2004-3-15
失效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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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熏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湘财税[2001]60号)文件统一规定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24000元。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3年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达到约12000元,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统一按12000元计算,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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