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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1]6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2
实施时间: 2001-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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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定在24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000元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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