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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经贸企业[2003]47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0-8
实施时间: 2003-10-8
法规类型: 改制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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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属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现就省经贸委等9部门《印发〈湖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经贸企业[2003]264号,以下简称264号文)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制分流方案。辅业较多的大企业、集团公司应制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基本情况、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思路及步骤、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改制分流单位属地化管理方案、辅业单位改制分流子方案等。
  二、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264号文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省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职工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及军龄,原单位没有给予补偿的,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并进行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不高于三倍的标准计发。
  市州企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州自行确定。
  四、关于省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联合批复程序。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分别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总体方案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分别审核,联合批复,由省经贸委代章 出具联合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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