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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总工会印发《湖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经贸企业[2003]26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6-17
实施时间: 2003-6-17
法规类型: 改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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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分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在三年以上。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做强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是指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五)改制分流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主体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原辅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六)原已实施主辅分离,但辅业改制不到位的,如产权没有多元化、劳动关系未调整好、经济补偿不到位、各类社会保险未续接好、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等,应纳入本次改制分流的范围,重新制定方案报批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凡没有享受过安置下岗、富余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可比照《通知》规定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七)改制分流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分流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改制分流企业,可以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改制分流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之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八)改制分流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构。原主体企业在改制分流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九)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财企[2002]18号)办理;涉及有关工会资产和经费处理的事项,按照中华全国总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改制分流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帐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一)改制分流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由原主体企业向改制分流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承包、入股方式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分流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分流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作用,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原主体企业可按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价款支付改制分流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此造成的帐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三)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分流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权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改制分流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分流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改制分流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凡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人员,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在改制分流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六)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省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付给1个月相当于本企业所在市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市州企业由各市州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对职工的补偿原则上以资产补偿,可以将补偿金转为改制分流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可用现金补偿。
  (十七)改制分流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
  2.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改制分流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十九)省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小劳动保障厅联合批复。
  2.省属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按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由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3.改制分流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执行。
  (二十)市属、县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比照省属企业申报程序,报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权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二十一)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分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二)主辅分离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改制分流的辅业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主体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分流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三)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搞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四)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十五)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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