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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2001年度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7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8
实施时间: 2003-6-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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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补办2001年度冲销2000年以前“应收逾期利息”审批手续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3号)的规定,同意你行在2001年度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6435.63万元,各市、州冲销数额详见附表。
  你行下属各基层纳税银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76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办确认手续。
  附件: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2001年度冲销“应收逾期利息”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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