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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6]34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6-12-30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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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川国税函[2006]272号)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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