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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1]22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3
实施时间: 2001-7-13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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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转发你们,并就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及事业单位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单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处置结果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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