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4
实施时间: 2007-4-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2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管理,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二手车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凡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不再由工商部门代开。
  二、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机关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二手车发票。国税机关应无偿提供二手车发票开票软件给市场经营者安装使用。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开具、保管二手车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开具二手车发票的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发票的金额必须与合同交易金额一致,不得虚开发票;不得以市场内的二手车交易双方、二手车经纪机构是否向市场缴纳二手车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费用作为开具二手车发票的前提条件。不得将二手车发票转借给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为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发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开具、保管二手车发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做好二手车发票管理、开具等信息传递工作,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五、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与代开发票的工商部门衔接,做好有关交接工作,收回尚未使用完毕的二手车发票、已开二手车发票的存根联、开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152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8月份推行“营改增”后发 2013/8/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 青地税发[2003] 2003/8/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系统上线实施方案的通 大地税函[2011] 2011/10/18
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 2015/1/1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 粤工商联字[200 2009/10/1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2013/9/1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 2005/9/1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 2003/11/1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 2006/10/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 穗地税发[2009] 200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