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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5]15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4
实施时间: 2005-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6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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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配售开具
  (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发票》,原则上由各市、州国税局或市、州国税局指定的一个主管国税机关,采用缴旧购新的方式配售给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其在二手车实现交易时代开发票,同时按规定代征税款。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从2005年10月1日起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换发的,且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二手车交易业务的营业执照,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申请办理领购《二手车发票》手续。
  (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委托拍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拍卖书等有效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申请办理领购《二手车发票》手续,或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二手车发票》。
  (四)开票方开具《二手车发票》后,购车方应持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到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工商审核印章,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须提供加盖了工商审核印章的转移登记联。
  二、《二手车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并由省国税局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3]163号)规定,统一核定其印制成本及最终工本费的收取标准(另文通知),各市、州国税局根据实际需用量填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税务登记证请领单》到省国税局领购。
  三、《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由省国税局统一开发,制成软盘或光盘下发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向用票人配售发票时发放并指导安装使用。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发票》的监督检查,用票人要做好发票信息传递工作,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凡不按规定使用开具《二手车发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我省《二手车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原《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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