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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2]2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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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967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若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已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这一新的标准。2003年新代码库利用2002年的旧代码库改造建立,必须按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填写。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二、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
  2003年上报区局的营业税重点税源户标准为,营业税年实际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为健全样本结构,各地要力争在各种类行业中(前三位码)选择一定数量的监控企业。为进行重点税源的同比分析,2003年新增监控企业必须同时上报上年度的数据。上报上年度新增企业数据库,仍沿用旧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数据库文件名前应加英文字母X。
  各地原则上应按2003年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附后)上报,上报数量不得少于表列数量,若所列企业名单有误,请及时与区局联系调整。
  三、填报数据指标金额单位
  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月报表指标体系不变,但随着监控范围的扩大,企业规范逐渐变小,企业填报月度数据的部分指标有可能小于万元。为适应企业数据逐渐变小的这种趋势,2003年填报数据的金额单位,虽然仍以万元为单位,但增加了允许填写2位小数的设计。企业部分指标数据不足万元时,以小数据和形式填报。数据指标填写说明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从2003年开始启用财政部税政司、信息中心开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WIN》(VeR2.0版本)软件,2003年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数据应用分析测算参数请在国际互联网页收件箱中的“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载,上网登录网址如下:
  
  用户各为:nmdsjjk
  密码为:12345678
  参数分税务版和企业版,企业版供企业安装使用,税务版供税务系统使用。安装步骤如下:
  1、下载参数并拷入“报入报出路径文件夹”;
  2、点击“安装新任务”,选择按“报入报出路径”安装;
  3、在显示的各年任务中选择“2003年度重点税源”后点“开始装入”。
  (二)各地确定营业税重点税源户纳税人的选户标准为年实交营业税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本盟市没有达到此标准的企业,可选择当地营业税纳税人前五名的税源大户。
  (三)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口径、表间逻辑关系和企业代码必须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并经审核无误后上报。
  (四)各地要按照2003年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抓紧时间布置,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数据。上报方式为:每月后20日前将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和数据软盘一并上报区局。
  (五)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已列入2003年工作重点,区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力度,定期通报各地的报送情况,请各地严把数据质量关,切实提高报表的报送质量,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六)各地要提高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的利用率,形成分析表,按季上报一篇数据应用分析材料。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计征处联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户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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