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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2]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8
实施时间: 2002-4-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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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两费”管理,保证“两费”及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费”收缴人库程序对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缴入库程序,原则上按照《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1]30号)操作,但由于各地征管职能设置、窗口分工设置不同,收费入库程序上应本着以下原则可作适当调整:一是坚持“收支两条线”,二是方便纳税人,三是提高办事效率。
  (一)具体调整方式上,既可以采取征收窗口收费,登记和发票窗口办证、领票的程序,也可以采取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收费,按计会规定的时间集中缴入国库的方式。
  (二)尽可能保证纳税人在同一地点(窗口)办理完交款、办证、领票手续。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
  (三)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入库程序,都应按照国税发[2001]58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入银行,“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
  (四)完税证作为收取“两费”的唯一收付款凭证。发票销售收据和其它收据只能作为内部传递和核算凭据,不得退给纳税人。由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开具完税证的,还要注意做好票证的领用结报工作。
  二、关于普通发票销售工本费的核算统计管理
  (一)普通发票库存管理仍维持现行管理方式。
  (二)普通发票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工本费可不再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只需建立发票发售台帐,并与收取入库的工本费及库存发票对帐。具体建帐方式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专辑)》中发票管理规定,将发售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起始号码等分别登记《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普通发票分类明细帐》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按日生成《普通发票发售日报表》。据此进行盘点对帐,并与征收部门核对工本费入库数额。采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发售发票的,可通过软件查询功能生成打印相关帐表(详见《发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三、关于严格“两费”入库时间的问题一是“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时间原则上按内国税征字[2001]30号文件规定办理;二是从内国税征字[2001]30号文件到达之日起收取的“两费”必须缴入国库;三是对于7月1日之后至内国税征字[2001]30号文件下发之前收取的“两费”,可按以下原则办理,即:凡已发放或销售给纳税人的,可按原办法办理;对属于内部调拨、领购的部分,则按新办法入库。
  四、关于“两费”专项经费(周转金)管理“两费”专项经费(周转金)必须按照国税发[2001]71号文件支出范围进行列支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关于普通发票价格调整的问题
  (一)普通发票价格调整应当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71号文件和内国税征字[2001]30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构成进行核定,但调整幅度不易过高。
  (二)普通发票的价格调整必须报物价部门批准。
  六、建立普通发票入库季度统计制度为及时核对普通发票工本费入库情况,以作为核拨“两费”专项经费(周转金)
  的依据,要求各旗县(区)基层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向上级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报送《普通发票工本费入库季度统计表》。从2002年2季度开始,各盟市国税局应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报送《普通发票工本费入库季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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