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1]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6-18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以及总局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以下简称“两费”)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规范“两费”专项经费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两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两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系统对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过程中,用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印制、运输、发放、保管及其他开支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两费”专项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在“拨入专项经费”的二级科目下增加三级科目“拨入‘两费’经费”;在“拨出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增加三级科目“拨出‘两费’经费”;在“业务费”二级科目下增加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和“普通发票费用”。
  第六条 收到上级拨入“两费”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拨入专项经费”中的三级科目“拨入‘两费’经费”。
向下级拨出“两费”专项经费时,借记“拨出经费”的二级科目“拨出专项经费”中的三级科目“拨出‘两费’经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七条 发生“两费”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的二级科目“业务费”中的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或“普通发票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八条 设立支出辅助明细帐,用以详细反映“两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
支出辅助账是在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普通发票费用”下分别设置“印制”、“运输”、“仓储”、“劳务”、“损耗”、“宣传”、“年审”等明细科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国税局)“两费”收入缴库数,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分季核拨(一季度根据上年财务决算数预拨)“两费”专项经费,年终结算,结余转至下年。“两费”专项经费应及时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总局依据各省国税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省国税局同期应拨“两费”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运输(指运输费用)、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等)、劳务(指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年审及其他有关费用。税务发票工本费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92号)文件的规定,对“两费”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改变“两费”专项经费用途、虚列“两费”专项经费支出、扩大“两费”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两费”专项经费结余未按规定结转下年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粤价函[2006]68 2006/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及普通发票工本 桂地税发[2006] 2006/1/13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的公告 2013/5/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集贸市 京国税发[2007] 2007/11/22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冀价行费[2006] 2006/9/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琼府办[2016]27 2016/11/10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 浙价费[2006]26 2006/10/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 陕价行函[2006] 2006/9/1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4/8/2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 20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