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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1]1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6
实施时间: 2001-7-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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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计财处)。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省局将根据总局结算情况,依据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市、州局同期应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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