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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23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7
实施时间: 2007-7-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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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我区已纳入全国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地区。经过前期的培训、安装、调试,我局从2007年7月开始正式启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为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组成及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WTS”)和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BIMS”)组成,其中,WTS由扣缴义务人使用,每次申报纳税时,通过WTS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BIMS设在自治区地税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通过访问BIMS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税款的申报缴纳。
  二、WTS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确认使用WTS的扣缴义务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WTS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数据。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通过WTS申报数据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通过WTS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后,是否还需报送其他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确定。
  对于首批使用WTS的扣缴义务人,其7月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07年8月15日。
  (二)纳入推广使用WTS范围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与总部机构共用一个扣缴编码的,不管其是否独立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均应并入总部机构合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与总部机构不在同一地方的,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总部机构进行联系和确认,并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自治区地税局,及时将分支机构纳入WTS进行管理。分支机构拥有独立扣缴编码的,随同总部机构纳入WTS进行管理,无需另外行文明确。根据国家税务局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确定在全区首批167户扣缴义务人中推广使用WTS。
  (三)由于外籍人员的纳税编码规则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目前暂不将外籍人员纳入WTS进行申报纳税。外籍人员的纳税编码产生和管理办法将另外行文通知。
  三、BIMS的管理要求
  (一)BIMS的登陆方式: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151.16.16.52:800/bimsweb后回车即可。
  (二)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的获取
  根据系统管理的要求,首批应用WTS的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已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提取至BIMS,扣缴义务人在第一次使用WTS时必须首先从BIMS获取自身的基础信息,实现方法有2种,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1.通过国际互联网获取,首先在菜单“系统管理”下的子菜单“网络参数设置”中将接收服务器地址设置成“http://222.216.110.30”,再次登录WTS时可实现基础信息的自动下载。
  2.通过介质拷贝方式获取,扣缴义务人自行携带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相应基础信息后导入WTS。
  四、其他事项
  (一) 业务支持联系人: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农健;联系电话:0771-5538092,13977185041。
  (二) 技术支持联系人: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何思阳;联系电话:0771-5536161,13977190195。
  (三) FTP问题反映途径:所得税处/上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问题反映。
  (四)FTP问题反馈途径:所得税处/下载/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问题反馈。
  附件: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上线扣缴义务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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