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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煤矿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02]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8
实施时间: 2002-4-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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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重庆市乡镇煤矿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乡镇煤矿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煤炭部颁发的《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煤办字[1995]585号文)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煤矿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或乡(镇)、村开办依法获得“四证”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个体煤矿、联营煤矿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它煤矿企业。
  第三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是乡镇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保证煤矿采掘工程的正常接替,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环境保护质量的专用资金,重点用于安全技措工程。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实行分级管理,定期审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的乡镇煤矿应当以当月生产原煤实际产量(不分煤种、品种)按每吨煤10.5元(洗煤厂、焦化厂按原煤计提)依法提取乡镇煤矿维简费。
  第五条 所提乡镇煤矿维简费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
  第六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吨煤提取10.5元,其中:煤矿企业自留8元/吨,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2元/吨,重庆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0.5元/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提高、降低和减免乡镇煤矿维简费。
  重庆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的0.5元维简费和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的2元维简费,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向煤矿一并征收,全额缴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其中市集中的0.5元维简费即区县(自治县、市)征收总额的20%按月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年终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专户结算。
  第七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以矿为单位按月提取缴纳,当月应缴的乡镇煤矿维简费于次月15日内缴纳。
  第八条 重庆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收取集中的乡镇煤矿维简费应使用“重庆市乡镇煤矿维简费征收收据”,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
  一、矿留8元/吨维简费主要用于:
  1.安全装备、安全仪器;
  2.通风系统,安全生产环节;
  3.瓦斯监测、防火、防尘、防水;
  4.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和采掘工程正常接替;
  5.事故隐患排除、环境保护;
  6.矿井灾害预防和抢险救灾。
  二、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2元/吨维简费用于:
  1.对乡镇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日常安全检查和阶段性大检查;
  2.抢险救灾补贴;
  3.边远无矿山救护队地区,矿山救护队建设、救护队日常经费补贴;
  4.安全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及培训设施添置;
  5.必要的安全监督检查仪器、装备;
  6.聘请专家咨询费用。
  三、重庆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的0.5元/吨维简费用于:
  1.对乡镇煤矿安全管理、监督,巡回安全督察及安全大检查;
  2.安全生产科研及新技术推广应用;
  3.开展安全技术宣传、培训;
  4.购置安全检查仪器、装备;
  5.聘请专家咨询费用补助;
  第十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专款专用,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在维简费中再征收其它任何费用和基金,严禁把维简费挪作它用或当作利润上缴。
  第十一条 矿自留8元/吨维简费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1.乡镇煤矿必须设立乡镇煤矿维简费科目,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技措工程专项费用;
  2.乡镇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乡镇煤矿维简费;
  3.区县(自治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重庆市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管理责任
  1.矿留维简费的使用实行业主负责制,煤矿业主必须依法按月计提乡镇煤矿维简费,并保证用于煤矿安全、维持简单再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2.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管理,不定期对乡镇煤矿企业的维简费财务管理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乡镇煤矿维简费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乡镇煤矿维简费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重庆市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庆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乡镇煤矿维简费应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规定,截留、挪用、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凡因违反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规定,以及截留、挪用、乡镇煤矿维简费,造成安全事故及严重后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解缴和使用应作为对矿井生产和经营秩序审验的考查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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