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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5]21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0
实施时间: 2005-10-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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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市地税局在执行营业税政策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为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对“劳务公司”的政策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
  通过劳务公司介绍、推荐或外派劳动力,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力工资并负责劳动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委托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劳动力工资和代为办理劳动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并在合同单独列明劳务公司“代收转付”的项目、金额。则劳务公司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上述“代收转付”工资等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劳务公司没有用工单位的委托,在成本费用中开支的员工工资及支付的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
  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要求取消其再就业优惠证。该退休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被取消后,不再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三、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获准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后,出现雇工超过7人的情况,是否还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获准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后,出现雇工超过7人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调查取证核实,符合新办型企业免税条件的,按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符合新办服务型企业免税条件的,停止其免征营业税待遇,恢复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条款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
  四、关于汽车修理厂提供的汽车清洗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汽车修理厂为客户提供汽车修理的同时提供汽车清洗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汽车修理厂开设清洗场所对外营业,为顾客提供清洗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对清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咖啡厅、酒吧、茶吧等经营场所是按娱乐业还是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问题
  不宜简单地以经营单位(场所)或项目名称确定是按“娱乐业”还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而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对照税目注释规定确定。餐饮场所有背景音乐的,仍可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吧及其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对符合这一规定的消费场所,按“娱乐业-音乐茶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对单位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质的管理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的各种管理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对约定结果尚未产生,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如果双方约定的事项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对其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出租门面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迟交租金须交纳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罚金),对其违约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并入租金收入一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对个人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个人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应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运输业纳税人代交通主管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第一条的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代交通主管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应并入计税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条款失效。条款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
  十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中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设备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我区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的问题
  关于准予从建筑业营业额中扣除的设备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只对通信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作出了具体规定。鉴于设备项目过多,新设备又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其他工程项目的设备扣除范围,可参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解答》(桂地税发[2002]265号)第一条第(十六)款的意见办理。基层地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没有明确的扣除设备项目,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条款失效。条款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
  十二、关于建筑公司将承揽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施工,对建筑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什么税目征收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对建筑公司将承揽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自己不参与施工,对其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三、关于刻录光盘、设置网页是否属于技术开发业务,能否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免税政策问题
  刻录光盘、设置网页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十四、关于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与核算地不在同一地点,并且经营地与核算地适用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时,应如何确定城市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同)同时缴纳,有关管理规定比照“三税”办理。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缴纳“三税”的地点确定适用税率。(条款失效。条款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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