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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2]26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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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帮助基层地税机关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指导基层搞好税收征管工作,最近,区局黄明汉副局长带领有关业务处同志,分别到全区十四个地市进行政策和征管问题现场办公。现将各地提出的问题分类整理成《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解答
  一、营业税
  (一)问:对移民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问:对各类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仅限于学历教育。因此,凡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择校费、赞助费、伙食费(工友费)、住宿费、车辆保管费等,均不征收营业税。对各级各类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的各种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
  高考补习班、(学历教育)函授辅导站(含联合办学)、自学助考班提供的教育劳务,作为辅助性学历教育,可按学历教育免征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问: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从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外的第三地取得建筑业发票从基建单位取得工程款,对此是否允许?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发生建筑业行为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可补征其应纳未纳营业税,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擅自到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之外的第三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违反税收法规,一律无效。
  (四)问:对长途客运公司将车辆有偿提供给司机使用,司机分次将车辆价款付给企业后车辆归司机所有,但营运证、线路牌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营运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缴纳各项税费。对此是否按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运输公司对营运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缴纳税费,是交通运输营业税纳税人。从运输公司看,从事交通运输与出租该运输车辆不应同时发生在同一纳税人身上;从运输司机看,其根据公司安排在固定线路上从事班线运输,缺乏独立的经营权,不构成承包(承租)经营的条件。因此,对上述运输公司在核算中的承包费、车辆抵偿金等项目暂不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五)汽车出租公司将车辆承包给司机,公司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在承包期达到一定年限后车辆归司机所有。承包期满后对于仍挂在公司的车辆,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在承包期内,上述承包行为中司机(承包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司机(承包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对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承包期满后,车辆属于司机所有。对运输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六)对个体运输户挂靠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定期向运输公司上缴费用,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个体运输户挂靠运输公司后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缴费用,符合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条件,应以全部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运输公司向挂靠的个体运输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分期收取车价款,期满后车辆归承租人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分期收取车价款,期满后车辆归承租人的行为,如该公司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格(许可),对其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八)问:一些私营企业主将整个企业完全承包给个人经营,经营者直接沿用原营业执照,上交固定费用,对原企业主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原企业主将企业整体承包给个人取得固定收入过程中,经营者向原企业主(投资人)支付费用,已超出了企业内部分配的大范畴。对企业主收取的固定费用,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九)问:林场、村公所将松树林承包给职工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割取松香给林场销售,销售款项在扣除承包费手支付给承包人。对林场取得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承包行为实际上是林场、村公所将林地使用权及其土地附着物出租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上述出租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问:对电信公司代无线电管委会收取的频率占用率是否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代收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征营业税。因此,对电信公司在提供电信服务取得收入的同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一并计征营业税。
  (十一)问:对医生开出某些药品、化验单、检查单取得提成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处方中开出某些药品,或开出某些化验单、检查单等取得提成收入。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属于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所供职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取得提成收入,则按“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二)问:医院职工集资购买B超机、CT机等设备提供医疗服务,其收入用于职工分成,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如果上述设备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纳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核算,则享受相应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反之,如果该设备医疗服务收入未按规定价格取得,或实行独立核算,或附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办理。
  (十三)问:对福利彩票代发行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有关单位、个人代理发行福利彩票.向福利彩票管理机构取得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坐支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过去漏征的应一律补征
  (十四)问:对实行承包的学生食堂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在校园内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学校也按此原则处理。对校办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属于免税范围。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如在校外面向社会的食堂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五)问:医院或卫生学校开设的浴足、桑拿、按摩、洗头、洗脸项目是否享受国家有关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浴足、桑拿、按摩、洗头、洗脸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服务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上述服务项目,不论其收入是否在医院统一核算,也不论其使用何种票据,均应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对医疗机构开办以上项目未征营业税的,从2000年7月1日起补征。
  (十六)问:对建筑安装工程如何界定设备的范围?
  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装工程中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业务产值计算收入。对于可不计入安装业收入的设备范围,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概算资料,参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般地,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机器机械、仪器仪表,(可流动)容器、运输工具等属于设备。对构成建筑物、构筑物一部分的金属构件(如门、窗、支架、管道等)和其他构成材料,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一并计征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七)问:对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而使农作物歉收,对农业生产者由此得到的补偿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苗补偿费征税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答:对农业生产者因污染造成农作物歉收得到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因为上述补偿是作为产量减少而给予的,与失去庄稼等土地附着物本身得到的补偿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十八)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45号文对“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并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网吧不在明确的范围内,是否继续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45号文将《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六条娱乐业六大项目全部进行了列举,即凡娱乐业税目的均在上述145号文之内。文中关于不得擅自扩大娱乐业应税范围是指不得将桑拿、按摩等非列项目按娱乐业征税。电子游戏属于“娱乐业-游艺”征税范围,鉴于网吧场所都存在网上游戏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为统一政策,对网吧按“娱乐业”税目征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九)问:有关单位到外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业务,一般都要到现场实地勘察,搜集资料,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写出评估报告或设计出工程图纸。这种一个业务涉及两个市、县的业务,收入来源地地税机关能否要求其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上述跨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等业务而在两个市、县发生的应税行为,现场勘察、搜集资料只是一种为撰写评估报告、进行图纸设计的辅助性工作,且整个业务收入在两市县的比例无法划分,为便于征管,对跨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按摩、美容等培训活动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问:甲单位与乙单位合作建房过程中,在工程完工前甲单位退出由丙单位接替,对甲单位因此向丙单位收回投入资金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上述甲单位退出合作建房收回投入资金的行为,属于甲单位转让其所有的那部分建筑物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从何时起执行?
  答: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十三)问:开办家教、兴趣班收入适用什么税目?
  答:开办家教、兴趣班属于培训活动,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问:电视台与电信公司联合开办互动式电视点播节目,由电信公司代收点播费。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电信公司代收的点播费应并入其营业额一并计征营业税。对电视台收到的点播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五)问:种粮专业户、果菜专业户雇请人员从事挖坑、施肥、除虫、剪枝、收割等作业,对这些临时雇请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农业生产中的挖坑、施肥、剪枝、收割等活动,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有关人员提供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问:对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迁户得到的实物或现金补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改造,被拆迁户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实物或货币补偿,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商收购旧房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原房主或土地使用人将房屋或土地直接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七)问:对上级机构向下级机构或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如果上级机构是国家赋予其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向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的规定执行。即纳入不征税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不征税名单的,一律计征营业税。如果上级机构是企业,其向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内部分配行为,不计征营业税。向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则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八)问: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替游客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饮、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尚未取得合法票据部分,可否在纳税期内预扣?
  答:在没有具体规定之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在本地作统一规定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九)问:对企业以承包或租赁方式将资产提供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同一人,企业上述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企业与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之间是法人与法人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上述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同一人,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关系性质的确定。对企业向上述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十)问:转让矿山开采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第一种情况,只取得矿山开采的批文、许可证,并没有实物资产,其转让开采权收入实际上是为他人取得开采权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得,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在约定的期限内出让矿山开采权,定期收回固定费用。对此,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将整个矿山转让给他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碳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的规定,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十一)问:如何划分承包与租赁?
  答:承包是一个缺乏严格界定的概念,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因而承包与租赁两个概念有相互交叉的内容,即有承包形式的租赁行为。从营业税政策看,一般只需要把握租赁的概念即可,即无论是以承包还是以其他名义,只须认定其事实上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有形物转让给他人使用,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均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十二)问: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转让过程,在合同中约定出让方应负担的税费由受让方代交(承担),因此减少了交易额。对受让方代交的税费能否计征营业税?
  答:上述房地产交易中由受让方出让支付的税费,属于出让方在交易中双方约定并实际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四条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包括向对方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一并计入出让方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十三)问:个体房地产商通过竞买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取得政府批文或“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价款后,并不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对土地进行清理平整,打基础,分成若干份卖出去,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办到客户名下,对个体房地产商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60号),对上述个体房地产商转让地基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十四)问: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承接的1996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再转让销售时,能否比照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
  答:空置商品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开发该房产的房地产商。在银行取得该房产时,开发商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但银行再转让该房产时,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产,均不再属于空置商品房范畴,不存在享受空置商品房优惠问题。
  (三十五)问:以房产抵顶债务,其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天,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日期当天,房屋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天等。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事实成立,即应视为房产所有权实际发生转移。
  (三十六)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如何理解?
  答:企业产权转让不同于企业出售其资产,也不同于投资者终止企业进行清算,拍卖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主要特征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就是企业股东(投资人)的整体改变,企业对其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财产仍属企业所有;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是企业投资者转让其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作为交易的标的其法人地位不变,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基本不变;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时其交易价格一般是以企业净资产为基础结合企业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形成,与企业转让资产时以重置成本为基础的市场价格不同。
  二、企业所得税
  (一)问:关于企业申请享受鼓励类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项目由哪些部门认定问题?
  答:企业申请享受鼓励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照《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审核认定,凡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问:关于对残联、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和设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答:1、《自治区人民政府善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2]28号)规定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后,对残联、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九)款的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2]28号)规定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后,对设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从2002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问:关于企业由于政策性等各种原因停工、停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是否可以延期的问题?
  答: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停工、停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不能延期执行。
  (四)问:关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代缴的税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代其他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问: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折旧和报废损失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增值,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报废损失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问:关于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需报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的问题?
  答:纳税人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问:关于对上市公司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可否实行一次审批的问题?
  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1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区对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对上市公司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可实行一批两年的审批办法。
  (八)问: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务院规定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可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务院规定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问:关于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答: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我方(广西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比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应产业(行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答:国家行政机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实施后代理进出口业务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答:代理进出口业务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问:关于企业购买旧生产线是按评估价还是实际买价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问题?
  答:企业购买旧生产线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及剩余折旧年限(无剩余折旧年限的,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
  (十三)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282号)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282号)停止执行,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问:关于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标准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个人所得税
  (一)问:关于个人按工资总额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准予扣除的问题?
  答:个人按工资总额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问:关于个人以企业名义进行投标参与施工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1、企业属于负无限责任的个人合伙、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不属于负无限责任的个人合伙、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的,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按如下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其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问: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我区为52元)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按国务院规定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我区为52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问:关于农民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对农民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问:关于海产养殖和出租虾塘取得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1、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虾塘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投资者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四、财产行为税
  (一)问:关于建设工程总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2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广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90]国税地函发0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总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均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多次贴花问题。
  (二)问:关于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没有在签订地缴纳印花税,税务部门在签订地以外检查发现后,可否追补印花税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5号)第一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按规定罚款。
  (三)问:关于企业利用计算机记帐,应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答:对企业日常利用计算机记载资金活动情况,在其未将会计核算内容打印并装订成册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待装订成册时,按册征收印花税。
  (四)问:关于施工单位的工程车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区财政厅[87]财税二[9]字第70号)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工程车暂时免征车船使用税。工程车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专用于承担某项工程作业的只有功能吨位(如起重车的起重吨位)没有载重吨位和净吨位的专用车辆,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压路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五)问:关于加油站的钢筋框架房及企业用铁皮、木材或其他材料搭建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有柱),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加油站的钢筋框架房及企业用各种材料搭建的房屋均属应税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问: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七)问: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答:房产税是就房屋财产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出租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对承租者将房产转租的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八)问:甲乙双方联合建房,甲出土地,乙方出资金,房屋建成后,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再归还甲方,房屋的房产权归甲方所有。对此种情况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房屋的所有人是甲方,且房屋的造价就是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因此,应对甲方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可分若干年缴纳。
  (九)问:关于对转让墓地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对转让墓地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问:关于对单位、个人交换房地产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答:交换房地产的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它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交换的双方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一)问:关于对预售房地产收入如何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以预售、分期收款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按收到房地产价款的1—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房地产转让完毕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二)问:关于企业进行房改时,将房产的产权及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职工,并为职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对这部分职工住房占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人居住房屋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企业房改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职工个人居住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税收征收管理
  (一)问:关于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问题?
  答:计算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收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滞纳金的缴纳问题,有欠税的先缴纳欠税,并连同滞纳金一起清缴。
  (二)问:下岗职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否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问:对个体运输车辆,可否异地开具运输发票?
  答:对个体运输车辆应按照所属地或者经营地开具发票,并按规定征收税款,除此之外,不能异地开具发票。
  (四)问:对有些普通发票可否增加电脑版本?
  答:由地、市地税局统筹考虑,并向自治区地税局提出申请,在条件成熟许可的情况下,经审核批准同意,可以增加普通发票电脑版本。
  (五)问:房地产转让符合条件享受免征营业税,可否开具发票?
  答:可以开具发票。因为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取得是通过开具发票实现的,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对于房地产转让收入是否属于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则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把关。
  (六)问:对“双定”业户欠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欠税业户可以发出欠税公告,责令限期缴纳所欠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七)问:对于新开业业户,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办理纳税申报,能否对两种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答:根据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八)问:对一些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就进行经营的业户,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可否收取保证金?
  答: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各地可暂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待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后,改按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九)问: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根据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可按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款、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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