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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3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
实施时间: 2002-1-22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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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支出和一次性补偿支出(以下简称补偿金支出),在向国税机关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年补偿金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发生的年补偿金支出在5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补偿金支出,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3年内均匀摊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省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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