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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2]1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4
实施时间: 2002-1-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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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8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清理政策措施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对我区地税系统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清理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既是适应WTO规则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税和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单位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并指定熟悉税收业务和政策法规的同志专门负责税收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从经费、办公条件方面提供保障。凡因工作疏漏,对该清理的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所作承诺的政策措施,由于没得到及时清理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清理工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政策性措施,是指不针对某一特定对象的、可以反复使用并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所有现行适用的税收规定、办法、通知、批复、函和会议纪要。主要包含以下两类文件:一是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违背的文件;二是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越权制定的文件。具体是:
  (一)鉴于部分税收条例由解放初期沿用至今,因此,关于这部分条例的税收配套性措施,目前仍适用的,都属于清理的范围。机构分设前原各级税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仍然适用的,也属于清理的范围。但重点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各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税收政策性措施。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本级政府起草的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三)与财政、国税或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牵头清理,有关单位分别提出清理意见。
  (四)机构分设前原各地、市、县税务局下发的文件仍然适用的,其内容涉及地方税收业务部分,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清理。
  (五)下列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或暂不清理:
  1、转发性的文件;
  2、针对个案而制发的税收文件;
  3、有关科技投入、环境保护、扶贫开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4、已经停止征收的税种或暂缓征收的税种的政策措施;
  5、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下岗职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西部大开发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暂不列入此次清理的范围。
  三、关于清理时间和上报清理结果的要求
  (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政策清理工作,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进行。清理结果除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外,还要在2002年3月底以前上报区局备案。
  (二)清理结果分废止、修改、保留三类,按本通知所附的《税收政策法规清理统计表》分别填报。对于修改的文件,应附修改后的全文。各县(市)地税局的政策性措施清理情况,由地、市地税局负责汇总上报。
  (三)全区地税部门政策性措施的清理情况将在《广西地方税务公报》予以公布。
  由于这次清理政策性措施工作量大,时间紧迫,请各地加强联系,互通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区局负责牵头的单位为法规处。
  附件:1、税收政策法规清理统计表(保留)
  2、税收政策法规清理统计表(废止)
  3、税收政策法规清理统计表(修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税收政策法规清理统计表(保留)
  填报单位
  文件名称
  制订机关
  文号
  发文日期
  处理意见
  理由
  备注
  审批人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税收政策法规清理统计表(废止)
  填报单位
  文件名称
  制订机关
  文号
  发文日期
  处理意见
  理由
  备注
  审批人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税收政策法规清理统计表(修改)
  填报单位
  文件名称
  制订机关
  文号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理由
  修改后的内容
  备注
  审批人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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