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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1]12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1-8-27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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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加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查退税单证、经营规模发生变化、涉嫌骗税、财务及退税管理混乱的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省局调整管理类别。
  二、在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下,要防止出现“借退”现象。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在提高退税审核质量,防范出口骗税的前提下,加快退税进度,对审核无误的退税申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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