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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和规范人民法院与地方税务机关协调配合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高法发[2009]2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5
实施时间: 2009-9-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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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南宁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依法治税,加强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新机制,促进广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问题
  1、成立协调配合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工作,把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协调配合领导机构。形成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例会或专门会议的形式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就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在协调配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3、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应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4、建立考评通报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协调配合机制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给予物质奖励,所需资金由当地地税部门协调解决;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关于人民法院协助地税机关依法治税问题
  5、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申请参与分配的,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证明该处理处罚决定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据和相关材料,以及其他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材料。
  6、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协助地税机关征收本次拍卖、变卖财产中所产生的被执行人应缴的税款。
  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财产的同时,应当通知相应的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核定被执行人应缴的税额,并向执行法院出具函件,由执行法院协助代扣。
  7、对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申请参与分配的,是否具有优先权,应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确定。
  8、人民法院在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过程中,应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和数额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款问题发生争议时,可在保留争议部分价款的前提下继续对被执行人的其余财产进行分配。
  9、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应当将涉及破产企业的案件情况通报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应依法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对本次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应缴税款,地税机关也应及时补报相关涉税资料。对破产企业税款的清偿,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
  10、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地税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1、人民法院对地税机关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涉税案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结案。
  三、关于地税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问题
  12、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穷尽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征收手段,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违法行为。
  13、地税机关与人民法院因涉税问题或案件发生争议或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4、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需要查询纳税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经营状况信息,以及对涉案票据进行鉴定等,地税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依法需要地税机关协助以上事项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手续,并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15、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协助地税机关征收税款中,对涉及税务方面的问题,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16、本通知所称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仅限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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